电商卖家必看!电商纳税人6大涉税风险及具体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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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结束,不少电商卖家都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预警”短信,根据本次税务申报合规的要求,正穗整合了6个高频涉税风险,卖家们在申报时一定要重点关注。
一、刷单收入申报及税务风险
“刷单”行为是电商的顽疾,甚至因此衍生出了专门“刷单”的人群;虽然“刷单”是行业潜规则,但税务上明确规定了刷单收入不可自行剔除。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电商平台必须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全部收入数据,包含刷单数据。因此卖家不得在申报时自行剔除“刷单流水”。
实操指南:若卖家在申报收入时自行剔除“刷单”收入,会与平台报送收入数据形成明显的差异对比,从而触发“税务预警”;卖家在后续的税务申报中,若有涉及“刷单”收入,需如实上报,切勿自行剔除,同时保留相关刷单凭证以备税务核查。
二、代收款与实际收入的界定及税务风险
“代销分成”模式是电商常见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容易混淆代收款与实际收入的申报口径,导致税务申报与平台报送不一致。
什么是“代销分成”模式?
委托方将商品交由代销方推广销售,商品成交后,双方依据预先约定的规则分配销售收入,代销方无需提前囤货,收入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
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产品进行销售,AB两公司约定按照销售额分成,其中A公司在电商平台的各项费用支出自身承担;电商平台按照AB两家公司的约定定期将款项支付给AB两公司。
“代销分成”模式下委托双方承担什么税务风险?
情形一:发票由A公司开具
在该情形下,A公司承担了贸易者的角色,需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申报而非仅按分成款申报。
情形二:发票由B公司开具
该情形下,A公司属于代理分销服务,其收益属于“佣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政策规定,B公司仅能按代销收入的5%税前扣除,剩余部分需做纳税调增,并且不能向以后年度递延扣除。
实操指南:若电商企业未获得进项税发票,增值税税负会出现明显的增加;委托双方应当明确开票主体及票据类型,规范票据开具与流转,匹配“四流合一”,打通双方数据对账机制,消除平台报送与实际收入差异。
三、主播佣金个税代扣缴纳申报
不少电商企业会邀请主播直播带货,但在个税代缴环节频频出错;若电商企业与主播个人直接进行合作,需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表明直播身份信息,且在支付佣金时履行扣税义务。
根据《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实操指南:
必须让主播开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可)
2. 必须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3. 建立代扣个税台账
四、视同销售行为的申报遗漏风险
在电商进行中,由许多视同销售行为,但卖家在申报收入时,往往会忽视;例如:“买一赠一” 、“积分兑换”、“样品发放”等;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并合理分摊金额,则需要单独缴纳销项税。
实操指南:电商企业在同一张发票的 “金额栏” 注明主商品与赠品的总销售额,同时注明折扣金额,或按公允价值合理分摊总价款至主商品与赠品,分别列明单价与金额。
五、收入确认点与平台报送口径不一致
在电商实际运营中,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数据的口径常出现不一致,这是申报数据差异的主要原因;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层面需在整个服务受益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但电商平台会把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直接计入收款当期的收入数据并上报税务机关。
除此之外,对于预售订单,平台往往会将消费者支付的预售款项归为当期收入进行统计报送,而电商企业需等到货物实际发出且成功收取款项后,才具备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这种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容易触发税务机关的核查预警机制。
实操指南:电商可通过明确税务与平台收入确认规则差异、分业务规范账务与开票、简化对账举证、做好基础自查,来降低收入确认时点申报差异引发的涉税风险。
六、投流支出扣税问题
投流是电商拉曝光、促转化的关键方式,不少商家的投流花费能占到总成本费用的一半以上,但这类支出的税务归类很容易出问题。
按照当前税收政策,投流支出得归到广告费里,不能当成普通成本费用全额扣除,而是要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算可扣除额度。
实操指南:电商企业需明确投流支出的广告费定性、规范核算与票据管理、精准把控扣除比例、做好纳税调整与台账记录,合规处理投流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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