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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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务伙伴问,到底什么是常设机构(PE),为什么要关注他?
今天想给大家介绍一下,重点解释两件事,谁需要担心常设机构风险,常见的常设机构类型有哪些。
01 谁“需要担心”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境外本地居民企业(已在境外当地注册并属当地税务居民)这家公司本身已是当地纳税主体。可以理解为,他是本地人,他本身就需要向海外当地交税。
常设机构可以理解为,这家企业是外国人,但在这个国家常住,所以他在这里赚到的钱要向这个国家交税。
因此,海外公司不需要考虑被常设机构问题。
那么需要担心常设机构风险的是哪些企业呢,主要是两类,
一类是非当地居民企业(例如中国公司直接去境外经营/派人/设点),主要是看在对方国家是否形成 “固定营业场所或代理据点” 等情形,从而被视为在当地就归属利润纳税。
比方说,中国某公司在A国设立了代表处(非独立法人),原计划是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展会、公关(仅辅助性工作不会被认定为PE)。但后来,就慢慢地有商务谈判、签合同,这时候中国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PE,在A国获得的利润,需要向A国缴税。
另一类是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中国母公司。子公司本身的存在并不自动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但若母公司实际使用子公司的场所/人员开展母公司自己的业务,仍可能形成母公司在当地的 PE。
比方说,在A国设立子公司,中国母公司一直签合同、收款,子公司一点也没有收入,A国税局收不到子公司的税款,那么A国税局是不是要跳起来?就要问中国母公司追缴税款。
02 常设机构的常见类型
我们按国际模型公约,进行简要的归纳。
需要关注两个点
1、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不会被认定为PE。仅限于“真正辅助”,不能把一个完整业务拆成若干‘辅助’环节以规避——2017 年引入的反碎片化规则会把相关地点/关联企业的活动综合起来判断。重点还是看业务实质。
2、各国与中国签的协定里,“常设机构(PE)条款”差别很大——差的不是“有没有 PE”,而是哪些情形算 PE、阈值多高、例外是否仍有效、是否被 MLI(多边文书)改写。财务伙伴们要逐条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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