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发生变化(附上具体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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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附报事项、优惠享受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并新版预缴申报表正式于10月1日起施行。
一、预缴申报表新增项目
(1)“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2)“附报事项”项目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
(3)“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二、核心申报表格调整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新政规定: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
(2)“预缴税款计算部分”
根据新规: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
(3)预缴申报表新增填写详细说明
三、《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适用于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查账征收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需与主表同步报送,核心填写内容包括: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出口金额。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详细流程
(一)基础信息与资格确认
纳税期限核对:查账征收企业默认按季度预缴;按月预缴企业若在4月、7月、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企业类型判定:确认是否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出口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不同类型需填报不同附报资料。
优惠事项备案:根据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确认优惠事项名称(如专用设备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确保名称与目录完全一致。
(二)核心资料与数据整理
(三)申报流程
(1)登录与进入申报模块
系统登录:打开当地电子税务局官网,通过实名认证登录,首次登录需绑定办税人员并修改初始密码。
模块入口: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 类)】,系统自动匹配企业类型对应的申报表版本(2025版)。
(2)报表填报
1. 基础信息与附报事项填报
核对“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税款所属期间”等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勾选附报事项:
勾选【职工薪酬】:填写“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勾选【出口方式】:根据实际业务复选自营/委托/代理出口;
2.附报资料上传
代理出口企业:通过【附报资料上传】模块,上传《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上传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设备类型证明材料;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上传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说明。
(3)数据校验与提交
点击申报表页面【数据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校验逻辑关系;
若系统提示风险预警(如从业人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分摊比例异常),需按提示修改后重新校验;
校验通过后,点击【提交申报】,系统生成申报回执(可截图保存)。
(4)税款缴纳与凭证获取
申报成功后,进入【税费缴纳】模块,系统自动显示应缴税额,选择缴费方式;
缴费完成后,在【电子完税凭证】模块下载并打印完税证明和申报回执,作为记账和备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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