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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亚马逊FBA卖家在美国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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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关于“亚马逊FBA跨境卖家或构成美国ECI,中国、卖家需在美国报税,未合规申报恐面临30%追溯征税"的消息,引发众多卖家的高度关注与担忧。
 
但事实上,从当前监管政策,美国国税局(IRS)并未发布任何“FBA =有效关联收入(ECI)”的新公告,
ECI 并非“新规”,而是美国税法沿用多年的监管依据,不存在“当前才开始严查”的说法今天就这一话题,我们从背景、概念、判定到合规建议,进行深度拆解。
 
 
 亚马逊FBA卖家ECI征税风波背景! 

 
 
此次引发跨境电商卖家恐慌的“ECI 严查”传言,核心源于外媒一篇付费报道。据该报道提及,IRS确实计划加大对电商销售的监管力度,但
核心目标是“收入漏报”,而非新增ECI认定规则。
 

IRS计划通过扩大1099-K表格的使用范围(注:2025年起申报门槛将从“200 笔 / 2万美元”下调至“10 笔/ 600美元”,截至2024 年仍沿用旧标准)、强化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大对亚马逊、Shopify等平台卖家的收入审查力度,尤其针对多平台收入未合并申报的情况。
 

但需明确:目前IRS未修改ECI认定规则,传言中“FBA=ECI” 的说法无任何官方文件或法院判例支持,本质是对旧规的误读及焦虑营销。
 
 

 核心概念:USTB和ECI的定义及关联?
美国IRS判断“外国企业是否需在美国缴纳所得税”,
核心依据是生意的实际操作轨迹而非仅看公司注册地。
 
其中,“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USTB)”与“有效关联收入(ECI)” 是两大核心概念,二者构成递进关系:

USTB 决定“是否需要交”:先判定是否属于“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
ECI明确“哪些收入要交”:若属于USTB,再界定哪些收入需申报缴税。

 

 
 

1、USTB(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
USTB 的本质是“外国公司(非美国公司)是否在美国开展了实质性商业活动”,只有被认定为 USTB,才需进一步考虑“哪些收入要交税”。IRS对USTB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点:
①活动的持续性(非偶尔单次行为);
②活动的实质性(涉及核心业务环节,而非单纯辅助性操作);
③活动与核心业务的关联性(如销售行为直接服务于企业主营业务,而非无关的资产处置)
 

2、ECI(有效关联收入)
ECI,全称 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即有效关联收入,是指外国个人/公司被认定为USTB后,所有“来自美国境内”且“与该 USTB 业务直接相关”的收入,均需向美国申报并缴纳所得税。核心关键词:
 
①“美国境内来源”:收入直接源于美国消费者或美国境内商业活动(不含被动收入,如美国国债利息、股息);
②“与USTB业务相关”:收入由美国的实质性商业活动产生(而非无关的偶然收入)。
 

 
 亚马逊FBA卖家是否会构成ECI?
亚马逊FBA模式的核心是“卖家将现货长期存储于美国FBA仓库,通过亚马逊平台完成‘接单-发货-履约’全流程销售”。
 
从理论上看,这种模式似乎贴合USTB“持续性、实质性”的特点,但实操中需结合IRS认定规则精准判定,而非直接等同于 ECI:
 

(一)ECI 的触发前提:需“实质经营关联”,非仅物流仓储
从当前监管政策看,美国税法对 ECI 的认定,核心看非美国公司是否在美国境内有“核心业务动作或实质经营控制”,具体包括:
①在美国设立办公室、雇佣本地员工(含全职 / 兼职 / 独立承包商);
②核心业务决策(定价、供应链管理、客户服务)在美国境内执行;
③仓库不仅用于存储配送,还承担生产、组装、研发等增值服务(远超 FBA 基础功能);
④通过美国境内非独立第三方代理人开展核心业务(如代理人专为该卖家服务,可谈判订单、签订合同)。
 
从当前的监管政策看,FBA仓库仅提供 “货物存储、订单配送、退换货暂存”等基础物流服务,属于亚马逊提供的辅助性服务,不涉及上述“实质经营关联”,因此不满足ECI的触发条件。
 


(二)无判例证明“仅用FBA=ECI”且ECI≠必然缴税!
 ① 无官方认定依据:截至2024年,IRS从未通过“官方裁定(Revenue Ruling)”或法院判例,明确“仅使用FBA仓库的离岸公司(如中国公司),其美国收入构成 ECI”— 理论上存在认定可能,但实操中暂无强制依据;
 
② ECI仅触发申报义务:即便离岸公司被IRS认定存在ECI,也仅需履行“税务申报义务”,而非直接产生“缴税义务”。是否缴税需进一步结合《中美税收协定》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PE)”:若仅用FBA、无美国员工/办公室/ 独立代理人,不构成PE,即使有 ECI也可豁免缴税。
 


 亚马逊FBA卖家在美国要不要交所得税?
对注册美国本土公司开展业务的卖家就不用说了,美国公司需要同时管理“销售税”、“联邦 / 州所得税”以及按时进行年检,以此避免因漏报、逾期申报等问题产生罚款,进而引发公司运营风险。
 
而对于用中国公司作为店铺主体的卖家而言,在美国到底交不交所得税?主要要看以下几点:
 

(一)亚马逊FBA算不算 “常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4 年签署,1987 年生效)
 
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国企业仅在美构成 “常设机构时(Permanent Establishment,以下简称PE)的情况下,美国才有权对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
 
第五条第4点规定:明确排除“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的设施/库存,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一规定为判定中国卖家通过亚马逊FBA仓库开展业务是否需在美国缴纳所得税提供了关键依据。

 
 
FBA仓库所有权归亚马逊,卖家仅存货物,无自主管理权限(如无法决定仓库人员、运营流程),无需额外投入人力、设备,符合“单纯储存 / 交付”的定义。
 
FBA仅提供基础物流服务(存储、分拣、配送),不参与卖家核心决策(如定价、供应链、客户服务);
 
卖家使用 FBA 的核心目的是提升配送时效,从而增强产品在亚马逊平台上的竞争力。综上,仅用FBA的中国卖家通常不构成PE。
 


(二)亚马逊FBA在“常设机构”上存在的争议点!
1、电商业态适配性争议:中美签协定时,电商业态还没有普及,现在全球各国政府都在追着市场发展补税收监管漏洞,部分税务专家认为“当前FBA的打包、尾程派送、订单交付、仓库调配等一体化服务,已超出“单纯辅助”范畴,未来存在被重新界定为PE的可能;
 
2、独立代理人争议:根据中美协定第五条第5点,“独立代理人若专为某企业服务且有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可能构成 PE”。中国卖家使用FBA前需签署服务协议,但协议明确“FBA仅提供物流服务,无权代表卖家签订订单或决策业务”。截至2024年,IRS无任何官方文件或判例将“FBA认定为中国卖家的独立代理人”,因此暂不构成此类 PE,但未来政策是否变化仍未知。

 
 
总的来说:争议并没有官方定论,从当前监管政策来看,仅使用亚马逊FBA仓库的中国卖家,没有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雇佣本地员工、租赁办公场地,也未参与美国境内的生产、研发等核心环节,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也就无需就相关业务利润在美国缴纳联邦所得税。
 
对于用中国公司作为店铺主体的卖家,需要重点关注就是美国销售税的合规问题。
 
1、平台卖家(亚马逊/沃尔玛):平台已按州税法要求,对 ToC 订单自动代扣代缴销售税,卖家配合完成税务信息备案即可;
 
2、独立站卖家:需自行判断是否触发各州“经济联结(Nexus)”(具体标准因州而异,部分州沿用年销售额超 $10 万或订单超 200 笔),达标则需注册税号并合规申报。
 
 

(三)州所得税和联邦所得税是两码事!
就算联邦所得税被豁免,州税可能仍需缴纳。美国各州有独立的税收管辖权,只要你在某州形成“税务联结”
 
(即与该州有业务关联),可能就得交州税。比如:
物理联结:使用该州的FBA仓库(这是跨境卖家最常见的形式,如在加州有FBA仓,即可能触发加州税义务);
经济联结:在该州年销售额或订单量达标(具体标准因州而异)。
 
 
 亚马逊FBA卖家美国税务合规建议!

(一)税务体检
1、查ECI风险(库存/人员/仓储)
若仅用FBA 仓(无人员 / 自有仓):风险低,暂不触发ECI;
若除FBA外,还雇美境内客服 / 运营,或租办公场地:风险高,需进一步评估ECI申报义务。
 
2、核对1099-K与流水
核对“平台 1099-K 申报金额”与“公司银行流水(含第三方收款工具如 PayPal、PingPong)”的一致性,避免被认定为“收入漏报”。
 

(二)“选对W-8表格 + 补历史缺口”

 
 
若业务无ECI(仅FBA,无美国人员/办公地):提交W-8BEN-E 表,声明“非美税居民、无 ECI”;
 
若业务触发 ECI(如在美国雇佣本地客服/运营、设立自有办公室,或租赁仓库并配备自有人员管理):需及时更换为W-8ECI 表,并按年度填报1120-F表作为保护性措施。
 
若之前提交W-8BEN-E,但后续业务触发了ECI,需在30日内更换表格(如从W-8BEN-E改为W-8ECI),避免因表格与实际业务不符被认定为“虚假声明”而遭受处罚。
 


(三)填写1120-F表作为保护性措施


 
即使卖家认为自己没有在美构成 USTB/PE,也建议提交Form 1120-F(外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作为保护性申报,并附报 Form 8833 说明其依据协定主张豁免的立场。
 
ECI 利润核算的逻辑:ECI收入-相关成本(运费、平台费等)=利润,美国税法允许扣除与美国业务直接相关、实际发生且有合规凭证支持的成本、费用(如FBA仓储费、美国境内推广费及物流费、平台佣金等)。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规范费用支出的凭证管理,如保留好FBA仓储费发票、推广活动合同及费用明细等,确保在税务申报时能够充分扣除合理费用。
 
总结:构成ECI不一定非得在美国交所得税
 
1、联邦所得税:仅使用FBA仓库、无美国人员/办公地/自有仓的中国卖家,因不构成《中美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无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2、州所得税:即使联邦豁免,若使用某州FBA仓库(物理联结)或达到该州经济联结标准,仍需申报州所得税,各州标准独立;
 
3、合规关键:无ECI场景提交W-8BEN-E(有效期3年),触发 ECI后30日内换W-8ECI并报1120-F表,留存FBA账单、广告发票等凭证以抵扣税负。
 
可以明确的一点,目前“在美有库存”的跨境卖家正被美国重点关注,但趋势不是结果,即使政策后面有变,大家起跑线也是一样的,所以卖家无需过多焦虑,持续关注政策走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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